被告人叶某挂靠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时,在明知支票对应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公司支票向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签发不足兑付的支票,从而骗取润滑油、角钢等物资并销赃牟利,后不予支付应付货款并逃匿,致使多家单位被骗货款合计279,665元。具体如下:
被告人叶某以上述方法骗取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价值88,640元的财物。
被告人叶某以同样方法骗取上海亿杰物资有限公司价值76,600元的财物。
被告人叶某以同样方法骗取上海信耀润滑油有限公司价值57,900元的财物。
被告人叶某以同样方法骗取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值72,525元的财物,后经被害单位追讨,其支付现金16,000元。
另查明,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行为,并退缴赃款47,000元。律师
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负责人吴某、赵某、戚某、金某陈述及支票复印件,证人朱某、李某证言,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合计价值279,6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金刑初字第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