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让司机马某、邹某等人持其购买的伪造、变造的支票分别在浦东新区唐镇万发钢材市场、浦东新区上川钢材市场、松江区泗泾镇松江钢材市场等地骗取了浦东新区唐镇旺江钢材经营部、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创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桥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亿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凤川工贸公司七家单位合计414,500余元的钢材。
被告人陈某让他人持伪造的支票在浦东新区上川钢材市场企图再次行骗时被识破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解没有诈骗浦东新区唐镇旺江钢材经营部、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合计102,218元的钢材。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诈骗浦东新区唐镇旺江钢材经营部、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合计102,218元的钢材的证据不足。
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单位浦东新区唐镇旺江钢材经营部的刘孙培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提供的“上海旺江钢材有限公司销售单”、“李德永”身份证及名片复印件,证实陈某自称上海泰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李德永持上海泰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票骗得其单位合计65,000余元的上述钢材,并辨认出了陈某。
证人孙焕钱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自称李老板给其一张支票,让其至浦东新区唐镇万发钢材市场找刘老板用支票购买了一车钢材,装运至指定地点,并辨认出了陈某。律师
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支票、退票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圣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材料及银行帐户查询,上海泰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支票样本及上海泰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汤序景的证言笔录等,证实浦东新区唐镇旺江钢材经营部收取的上海泰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票实际开户单位为上海圣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票上所盖的“上海泰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系伪造。
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骗钢材的价格。
被告人陈某在松江区泗泾镇松江钢材市场骗取了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6,805元的镀锌管。
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单位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张景平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提供的“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兼合同”、“李德永”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某自称上海迪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李德永持上海迪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票骗得其单位合计36,805元的上述钢材,陈某手臂有剑形纹身,并辨认出了陈某。
证人张景良的证言笔录,证实陈某自称上海迪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李德永持上海迪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票至其妹妹张景平夫妇经营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骗得合计30,000余元的钢材,陈某手臂有剑形纹身,并辨认出了陈某。
被告人陈某左手臂照片,证实陈某左手臂有剑形纹身。
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支票、退票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圣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材料及银行帐户查询等,证实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收取的上海迪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票实际开户单位为上海圣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骗钢材的价值36,805元。
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浦东新区上川钢材市场骗取了上海创煌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4,454.85元的方钢和圆钢。同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再次骗取了该公司价值44,941.27元的方钢和圆钢。
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浦东新区上川钢材市场骗取了上海欣桥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4,734.24元的方管。同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再次骗取了该公司价值43,202.40元的方管。
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浦东新区上川钢材市场骗取了上海亿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值64,753.26元的螺纹钢和线材。
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松江区泗泾镇松江钢材市场骗取了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值45,826元的矩形管和方管。
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在浦东新区上川钢材市场骗取了上海浦东凤川工贸公司价值44,440.83元的开平板。
2010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让他人持伪造的支票在浦东新区上川钢材市场企图再次行骗时被识破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第三节至第七节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被害单位上海创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桥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亿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凤川工贸公司的汤福荣、吴孔升、李后永、郑佛吉和肖志观的陈述笔录,证人马某、邹某、彭泽永、桑永龙和付明盛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创煌实业有限公司钢材销售清单、上海欣桥建材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上海亿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货单、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单和上海浦东凤川工贸公司钢材销售合同,涉案相关银行支票、退票通知、领回退票收据,涉案相关银行支票银行帐户信息及涉案相关银行支票印鉴单位工商信息,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经查,认定被告人陈某对浦东新区唐镇旺江钢材经营部、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票据诈骗的事实,不仅有被害单位的陈述和辨认,还得到证人的证言及辨认所印证,且作案手法与其他几节犯罪事实相同,应予认定。故被告人陈某辩解未对浦东新区唐镇旺江钢材经营部、上海联跃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票据诈骗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者。被告人陈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九万元。(2011)浦刑初字第12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