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伙同王昌年、姚志明(均已被判刑),以香港龙奥国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可为他人办理融资。被告人徐某伙同王昌年、姚志明在梅川路“迪欧”咖啡馆,谎称其公司有300万元的资金可向需借款的被害单位上海江浙房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并以一张伪造的江苏省常州市商业银行签发的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上海江浙房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佣金4万元,赃款由被告人徐某及王昌年、姚志明朋分化用。
被告人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香港龙奥国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查扣的银行承兑汇票,姚志明提供的书写字据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银行凭证,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汇票,结伙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根据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普刑初字第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