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a利用捡到的“张b”的身份证注册上海A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谋骗取他人钱财以偿还债务。被告人彭a先以让被害人帮忙成功兑现小额支票并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被告人彭a唆使他人,持上海A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空头支票至被害人温a处兑换85,600元、至被害人陈a处兑换97,600元、至被害人彭a处兑换98,700元、至被害人饶a处兑换87,600元,骗得共计369,500元后逃逸。后上述被害人将支票解入银行时因支票账户余额不足均遭银行退票。
被告人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a、陈a、彭b、饶a的陈述,证人陈b的证言,支票及退票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对账单、现金交款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彭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69,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彭a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彭提出系自首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a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彭a退赔被害人温小平、陈慧珍、彭志勇、饶冬荣的经济损失。(2011)闵刑初字第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