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a明知其借用的上海A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支票(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王港支行)账户内无款,用“杨b”的假名,先后多次用上述6张总金额为817,500元的空头支票至闵行区A市场上海闵行七宝A建材经营部骗购胶合板。被告人吴a所骗购的赃物,部分用于抵债,部分低价抛售后挥霍。
被告人吴a还使用上述空头支票,采用上述相同方法,从宝山区个体经营户蔡a处,用4张总金额为251,000元的空头支票骗购胶合板被告人吴a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被告人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闵行七宝A建材经营部孙a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被害人蔡a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季a、车a、卢a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林a、杨c、许a、杨d的证言,上海闵行七宝A建材经营部送贷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退票通知、对账单、进账单,已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清单,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吴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涉案金额达1,068,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吴a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a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a退赔被害单位上海闵行七宝A建材经营部经济损失817,500元。责令被告人吴a退赔被害人蔡a经济损失251,000元。(2011)闵刑初字第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