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a为还赌债,采用在空白支票上加盖私刻的财务章和法人章的方式,伪造了两张金额分别为55万元和5.8万元的支票,用上述伪造支票,骗得被害人殷a现金45万元。次日,伪造支票遭银行退票。被告人崔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崔a委托其亲属帮助退赔了40万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崔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a的陈述及其谅解申请书,证人王a的证言,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退票通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对公活期明细清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出入境记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关于崔a亲属退赃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崔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支票骗取他人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崔a能自愿认罪且有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崔a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积极退赔且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予采纳。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a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崔a继续退赔被害人殷a经济损失五万元。(2011)闵刑初字第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