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Y持其原工作单位诚康美容(上海)有限公司支票一张,至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静安寺支行提取现金1万元,所得款项个人化用。
被告人杨Y在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杨Y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诚康美容(上海)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支票、证人朱薇、韩方玉的证言、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的招商银行财务明细清单等证据,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被告人杨Y冒用他人支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Y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鉴于被告人杨Y能自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Y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静刑初字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