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盗取其兄苏某甲经营的上海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多张空白支票,偷盖该公司法人代表章及财务专用章,在明知帐户内资金无法保障正常提取的情况下,先后用支票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8,924.71元。
具体事实:被告人苏某用五张支票向蔡某换取现金,骗取蔡某96,300元。被告人苏某用二张支票作为向邱某购买螺纹钢的货款,骗取邱某92,624.71元。被告人苏某被原籍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邱某的陈述;证人苏某甲的证言;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货单》;某商业银行《支票》、退票凭证及帐户明细;被告人苏某出具的《欠条》;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票,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2)宝刑初字第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