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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比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债券等等。狭义的金融票据仅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也就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行为人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诈骗他人财物,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对金融票据的流转是一种妨害,破坏了人们对于金融票据的信任,所以妨害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

犯罪客观方面常表现为五种方式: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如果行为人不知道金融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即使使用也不构成犯罪。所以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需明知,并且以假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比如用伪造的支票提取货物。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里的作废票据是指《票据法》里面指的过期票据,也指被依法宣告作废的票据。比如张三明知A公司遗失支票一张,已经登报宣告作废,仍使用该票据。律师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票据的行为,票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合法的持票人不允许行为人使用支票该票据,行为人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比如盗窃、抢劫、诈骗,或者明知是违法手段获取的仍然使用,用于诈骗活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获取票据的手段也可能是合法的,比如代他人保管票据期间,或者捡到遗失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沈律师提醒这里的票据仅仅是支票,不是汇票和本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如果仅仅是因为资金暂时困难而违规签发空头支票,并不以诈骗为目的,不认为是犯罪。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项只针对汇票和本票而言。“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出票时必需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有按照票据兑付的能力。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刑法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了犯罪;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但在量刑时可作参考。

客观方面表现的都是使用,如果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属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时可作参考。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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