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其在无归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卡内钱款取现出借给他人,截至案发,共计透支3.7万余元,其中本金2.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并在家属帮助下向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
邱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供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结清证明》、《个人客户存款凭证》、《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邱某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向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闸刑初字第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