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被告人韩某向交通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用于消费使用,后被告人韩某在明知自己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卡透支本金13,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报案书、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令被告人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14)金刑初字第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