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乙犯信用卡诈骗罪,2012年7月,被告人钱乙向兴业银行申领了1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11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共计透支本金47,352.40元,经银行多次催讨,仍未还款。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钱乙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次日已还清银行欠款本金47,4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证人朱某、钱甲的证言,相关还款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钱乙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钱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钱乙系坦白,退赔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