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乙使用其姐姐贾甲向上海银行申领的信用卡一张,恶意透支本金共计907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告人贾乙使用其姐姐贾甲向兴业银行申领的信用卡一张,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1,231.2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告人贾乙使用其姐姐贾甲向交通银行申领的信用卡一张,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1,569.05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告人贾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贾家属已代为偿还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甲的证言,相关银行的申请单、信用卡催款通知书、催收记录、交易明细及报案书等书证,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相关还款凭证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贾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2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贾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其后虽有辩解,但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贾的亲属代为退赔了银行损失,贾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贾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1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