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4张,后持卡消费和取现,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共计356,669.6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向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4月2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115,292.52元。
2011年8月,被告人杨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4月28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68,668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杨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3月27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52,471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杨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2011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4月17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120,238.13元。律师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因上述第二节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其中第三节、第四节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尚未掌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被告人杨某提出其具有自首行为的意见,经查,杨某去公安机关是因为涉嫌参与一起寻衅滋事案而办理该案的相关手续,并不具有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主动投案的意愿和实际行为,侦办杨某信用卡诈骗案的民警经过排摸,确认杨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前往对杨实施抓捕,杨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杨某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部分罪行系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当庭又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杨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五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6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