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向多家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止案发共透支本金29,087.4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透支使用,截止案发共透支银行本金14,044.38元。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止案发共透支银行本金7,275.32元。
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向平安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止案发共透支银行本金7,767.7元。律师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代为归还上述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提供的报案书、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律师函、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银行还款凭证、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宝刑初字第1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