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持信用卡透支使用,至案发时尚欠发卡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82,900.4元无法归还。分述如下:
2013年1月,被告人周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12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7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10,903.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5月,被告人周某向平安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12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17,45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律师
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12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2,0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18,57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12月,被告人周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35,97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持中信银行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催收函、证人张甲、张乙的证言、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2014)浦刑初字第3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