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申领信用卡后消费及取现,没有归还拖欠的本金,金额达到一点五万元,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后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还清了全部本息,由于透支金额在信用卡类犯罪中属于较小,有自首情节,免除刑事处罚。
2009年12月,被告人杨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持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15,073.99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被害单位归还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申领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还款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归还全部本息,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2014)浦刑初字第38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