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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缓刑考验期限禁止申领信用卡

2012年10月,被告人冯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持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6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42,965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冯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向被害单位归还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申领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还款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冯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冯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归还全部本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冯某可适用缓刑。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2014)浦刑初字第3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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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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