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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施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两张信用卡;2013年5月1日再次申请补发卡片,上述四张卡片为统一账户某下,统一结算、共享同一额度),后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3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82,31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施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归还了全部本息。

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办卡资料和消费明细、催收记录,还款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施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施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归还了全部本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施某可适用缓刑。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禁止被告人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2014)浦刑初字第3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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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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