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办理九张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百万元重判八年

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至2014年间,使用向上海银行、光大银行、花旗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申领的9张信用卡消费、套现、恶意透支。截止2014年3月被告人郑某共计透支本金1,087,144.61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3月向上海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67,794.88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5月向光大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421,951.28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10月向花旗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191,459.58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07年11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4张卡号分别为某、某、某、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284,942.99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7月向交通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99,382.51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律师

6、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10月向浦发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1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21,613.37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2014年4月16日,因工商银行报案指控被告人郑某恶意透支,被告人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胡某、高某、薛某、朱某、翁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情况说明》、申领材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虹刑初字第108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