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至2014年间,使用向上海银行、光大银行、花旗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申领的9张信用卡消费、套现、恶意透支。截止2014年3月被告人郑某共计透支本金1,087,144.61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3月向上海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67,794.88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5月向光大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421,951.28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10月向花旗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191,459.58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07年11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4张卡号分别为某、某、某、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284,942.99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7月向交通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3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99,382.51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律师
6、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10月向浦发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1月上述信用卡已透支本金21,613.37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
2014年4月16日,因工商银行报案指控被告人郑某恶意透支,被告人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胡某、高某、薛某、朱某、翁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情况说明》、申领材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虹刑初字第10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