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被告人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透支使用,并持卡在其经营的卡萨摄影有限公司POS机上套取现金,用于个人借贷及公司经营。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23,578.56元,经发卡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被告人某拒不还款。
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某还款11,5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某还款12,078.56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表、催收记录、催收函、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招商银行还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被告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
被告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某到案后能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宝刑初字第1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