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言于2007年3月起,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129,778.97元。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曹言于2009年9月向光大银行申领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曹言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7月止,曹言共计透支本金46,514.53元;
被告人曹言于2011年12月向浦发银行申领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曹言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9月止,曹言共计透支本金72,805.43元;
被告人曹言于2007年3月向交通银行申领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后曹言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9月止,曹言共计透支本金10,459.01元。律师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曹言至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协商信用卡还款事宜,后该所律师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曹言在现场等候,后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言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翁某、朱某的证言,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提供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书证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曹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曹言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虹刑初字第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