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毛某在虹桥机场2号航站楼出发层贵宾俱乐部对面的浦发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温某遗忘在机器内的1张卡号为某的银行卡,遂分六次取走卡内存款1.8万元后离开上海。
同年3月27日,被告人毛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温某的陈述,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毛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温某。(已发还)(2014)长刑初字第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