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许某至朱泾镇万安街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处取款,发现被害人黄某将银行卡遗落在卡槽内。经查询余额,被告人许某发现该卡内有现金存款,遂分八次从该卡内取款现金16,000元。
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许某经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金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监控视频,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银行卡明细单、对账单,有被害人黄桂强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申请书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黄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许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金刑初字第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