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3月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杨某持该卡多次在ATM机透支提现或在商场消费,嗣后,虽经银行多次催缴,但仍拒不归还,截至2014年4月,共计透支本金51,861.32元。
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杨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向被害单位归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消费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业务回单》等书证,证人沈某的证言以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经其家属帮助能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赃款连同利息等,在又能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虹刑初字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