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杨H向广发银行申领卡号为X的信用卡,于同年4月至2013年10月,持卡透支49,604.8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400元后,余款49,204.86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2年6月,杨H向交通银行申领卡号为X的信用卡,于同年12月至2013年11月,持卡透支15,905.7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1,600元,余款14,305.73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2年8月,杨H向兴业银行申领卡号为X的信用卡,于2013年7月至同年10月,持卡透支34,394.0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500元,余款33,894.04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2年10月,杨H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卡号为X的信用卡,至2013年9月,持卡透支68,478.8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400元,余款68,078.8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律师
2014年3月18日,公安局杨浦分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5月15日,杨H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同年4月4日至11月28日,杨H向广发银行还款计480元,向交通银行还款计480元,向兴业银行还款计530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还款计7,480元。
杨H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杨身患疾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杨依法从轻处罚。
有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杨H的供述。
杨H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杨H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H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H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2014)杨刑初字第1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