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刘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提起公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刘彬及其指定辩护人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贾刘彬向招商银行申领同一账户、卡号分别为某某某、某某某(后挂失补办新卡卡号为某某某)、某某某的信用卡,于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持上述信用卡透支(下同)35,563.6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13,000元,余款22,563.63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年5月,被告人贾刘彬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某某某的信用卡,于同年9月至10月,持该卡透支7,645.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3年8月,被告人贾刘彬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卡号为某某某的信用卡,于同年9月,持该卡透支197,06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14,800元,余款182,260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3年8月,被告人贾刘彬向中信银行申领卡号为某某某的信用卡,持该卡透支94,511元,还款9,800元,余款84,711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律师
另查,2012年7月,被告人贾刘彬的妻子杨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某某某的信用卡。2013年6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贾刘彬经杨某同意,持该卡透支23,701.3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3,900元,余款19,801.35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2年10月,杨某向兴业银行申领卡号为某某某的信用卡。2013年11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贾刘彬经杨某同意,持该卡透支39,743.8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贾刘彬使用上述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356,725.64元。
公诉人当庭确认被告人贾刘彬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计356,725.64元。被告人贾刘彬系自首,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刘彬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贾刘彬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刘彬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刘彬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刘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责令被告人贾刘彬退赔违法所得。(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