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被告人徐某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某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19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15,055.23元。2014年1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0年1月,被告人徐某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某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10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7,034元。2014年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律师
2011年9月,被告人徐某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某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28,332.71元。2014年3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还了全部本息。
被告人徐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赃,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禁止被告人徐某在二年三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