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阎士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被告人张某向平安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某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8年4月22日至2013年4月21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224,826.10元。2014年1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还了全部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甲的证言、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赃,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禁止被告人张某在二年六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