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曾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某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35018.19元。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3月,被告人曾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某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1日至10月5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27209.80元。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2月,被告人曾某向华夏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某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10日至7月31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11972.80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律师
2013年1月,被告人曾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某某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17日至10月3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7844.90元。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3月,被告人曾某向花旗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某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2日至7月21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13661.40元。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曾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