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于2005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期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至2013年11月25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22,949.95元。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退缴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代管款收据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唐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缴本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