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马某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某某某)并使用。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3月17日透支消费期间,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12月5日起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金额累计为34,953.20元,并经兴业银行催收后在案发前仍未归还。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8日,被告人马某偿还兴业银行6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兴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律师函等书证,电话录音,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马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案发后已偿还全部款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