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谎称有同学在银行,存入巨款可以获得高额利息,被告人骗取他人现金及骗取银行卡使用,法院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过我们更认为本案的罪名适用诈骗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凌某谎称有个同学在银行,有私人社会关系,他人把钱存入他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就可以获取高额的银行存款利息,先后骗取被害人曹某存入了4万元,为了消除曹某的疑虑,以利息名义返还了1000元给曹某,之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继续存入8000元,被告人将存款回执给了被告人后,没有把银行卡归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之后用相同的手法骗取了另一名被害人杨某,存入他在上海银行的账户,获取4万元钱款,第三天给被害人带来了4400元利息。后被告人称要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办利息,将银行卡取走。被害人杨某和女儿说了事情后,女儿提醒被害人可能是诈骗,被害人杨某向被告人要回财产,被告人称要把利息要回去才能将存款4万元取回,浴室被害人退还了4400元利息。律师
在诈骗过程中,被害人开户过程中的银行卡密码为被告人知悉,被告人骗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持卡到浦东新区建设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ATM机上取现占为已有,并持卡消费。最后两名被害人的银行账户仅剩余7.3元和0.5元。
两名被告人报案后,被告人凌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公诉意见,被害人曹某、杨某的陈述、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明凌某骗取被害人曹某、杨某银行卡并取款、消费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凌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