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先后在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卡号为某、某)、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上述银行卡,通过消费、提现等方式累计透支本金96,867.95元。期间,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制发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催讨,被告人沈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各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账单明细、催款记录等书证,证人戴某、翁某、岳某、曹某、洪某、李某、薛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持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赔九万六千八百六十七元九角五分,发还中国光大银行一万一千六百三十八元、广发银行一万一千七百元五角九分、中信银行一万六千六百零三元八角九分、上海银行一万一千九百四十三元五角一分、深圳发展银行一万零一百一十三元六角、中国银行二万三千八百三十四元九角六分、中国民生银行九千三百八十一元四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千六百五十二元。(2014)静刑初字第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