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被告人柳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4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2,8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1,37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4月,被告人柳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自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4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12,0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85,8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柳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催收函、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柳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
律师点评:本案件中被告人因透支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本金约8.7万元左右,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三个月没有归还,虽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其透支金额较大,故而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半,处以罚金约透支本金的一半,即四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