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先后向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七张,共计恶意透支本金216,714.5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2月,被告人朱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38263.7元。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9月,被告人朱某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9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64,240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8月,被告人朱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0,019.30元。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律师
2012年9月,被告人朱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17,247.40元。2014年1月1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1年8月,被告人朱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22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6,831.64元。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6、2013年1月,被告人朱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1,834.40元。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9月,被告人朱某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某),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透支本金8,278.10元。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警告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朱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
律师点评:被告人申领了多张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和取现,但被告人没有还款能力且多张卡均有透支,最高一张信用卡透支六万多元,合计购置26万元左右,已经构成犯罪,且没有退赃退赔,也没有自首立功情节,虽如实交待判决实刑五年两个月,处以罚金伍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7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