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被告人魏Z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后于2011年8月8日至2013年9月11日,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并于2014年1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3,328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27,656.08元。
2012年8月,被告人魏Z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后于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9月8日,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并于2013年12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245,945.6元。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魏Z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Z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消费记录,催收记录、律师函,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魏Z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Z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