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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透支信用卡后逃匿,百万欠款判十年以上

自2010年10月起,被告人吴W先后至平安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且透支后采用逃匿等方法逃避银行催收,透支金额共计1070476.26元。具体如下:

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W向平安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卡号某)。自从2011年9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偿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133691.91元未归还。

2011年4月,被告人吴W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自2011年9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28853.63元未归还。

2011年5月4日,被告人吴W向广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自2011年9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65641.89元未归还。

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吴W向兴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自2011年9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112292.09元未归还。

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吴W向农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自2011年9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165256.3元未归还。律师

6、2011年11月,被告人吴W向中国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自2011年11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126330.7元未归还。

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W之妻张晓琴向农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自2011年12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169329.61元未归还。

2012年1月,被告人吴W向北京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双币套卡,卡号为某,后更换新卡,卡号为某、5523880020019628)。自2012年2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167041.33元未归还。

9、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吴W向兴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自2012年3月起,被告人吴W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吴W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但被告人吴W拒不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吴W累计透支102038.8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吴W申办涉案信用卡的资料、交易明细等,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催收函等催收材料,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吴W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W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损失未挽回。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不仅对北京银行信用卡诈骗一节如实进行了交代,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其他银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主动交代金额远远大于北京银行的报案金额,故被告人吴W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成立自首。

确保公司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W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2014)奉刑初字第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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