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李某向招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某某某X),后于2010年7月17日至26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936.1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某某某X),后于2010年7月11日至8月4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9984.7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