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辩护人阮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蒋某向民生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某某某X),后于2013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4,792.45元。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蒋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律师
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蒋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