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25日至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使用其个人办理的Z银行、J银行、H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本金共计81,819.35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具体如下:
2007年3月25日至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恶意透支Z银行信用卡48,002.97元。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意透支J银行信用卡24,063.38元。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赵某恶意透支H银行信用卡9,753元。被告人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单、报案书、账户交易明细、本金清单、催收记录、催收信函,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有关规定,恶意透支本金达8.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银行。(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