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刘某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透支本金共计6万元。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
虹口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证人刘甲的证言,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表》、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委托书、《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等书证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是诈骗罪中的特殊犯罪。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