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向银行领取信用卡后,使用本金合计一万五千元左右,数额较大,经过发卡银行催收三个月没有归还的,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属于自首行为,故而判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0年7月,被告人李某向招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后于2010年7月17日至26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936.1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律师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申领1张信用卡,后于2010年7月11日至8月4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9984.7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4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