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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28万信用卡资金判五年三个月罚五万

被告人自报虞H,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虞H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283,394.4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如下:

2008年7月,被告人虞H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12月14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40,129.36元。

2008年8月,被告人虞H向中国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4月17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73,061.60元。

2012年3月,被告人虞H向上海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3月10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37,267.25元。律师

2012年3月,被告人虞H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11月21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32,696.30元。

2012年5月,被告人虞H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4月6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00,239.93元。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虞H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分行、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缴通知函、催收记录,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查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虞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28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虞H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虞H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H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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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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