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虞H,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虞H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283,394.4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如下:
2008年7月,被告人虞H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12月14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40,129.36元。
2008年8月,被告人虞H向中国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4月17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73,061.60元。
2012年3月,被告人虞H向上海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3月10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37,267.25元。律师
2012年3月,被告人虞H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11月21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32,696.30元。
2012年5月,被告人虞H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某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4月6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00,239.93元。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虞H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分行、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缴通知函、催收记录,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查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虞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28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虞H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虞H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H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19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