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根据2004年12月29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四种诈骗方法: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是真卡假身份。律师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并经过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诈骗数额大于5000元,可以构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本犯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
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