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被告人倪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后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持卡透支消费、套现。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1.4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银行归还了1.5万元。
上述事实,倪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信银行提供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倪某能退出全部透支本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沪0108刑初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