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Z向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本金共计132236.7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分述如下:
2012年6月,Z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16472.61元。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Z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2月,Z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4日至12月17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31318.10元。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Z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1月,Z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10400元。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Z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2月,Z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23日至12月3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8500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Z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律师
2013年4月,Z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9日至9月1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18161元。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Z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5月,Z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7日至9月23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15200元。2013年9月3日被告人Z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3月,Z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16日至7月23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32185元。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Z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5年3月8日,Z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Z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Z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Z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2015)浦刑初字第29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