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于某月持本人身份证在某银行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办卡后,开始消费并拖欠帐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该笔透支额,余某均未归还。经统计,其共透支本金8925.72元、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6082.13元。
余某又持本人身份证在招商银行办理了四张信用卡。自办卡后,开始消费,并开始拖欠帐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该笔透支额,余某均未归还。经统计,其共透支本金18250.75元、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8524.93元。
同年,余某在某中国银行分行成功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之后用于日常开支。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该笔透支额,余某均未归还。余某使用该卡共透支18664.72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64173.7元。
余某于持本人身份证在某发展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办卡后,开始消费,并开始拖欠帐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该笔透支额,余某均未归还,其共透支本金7999.9元、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1444.64元。律师
余某为逃避还款,改变了申办信用卡时报备的所有联系方式,致使多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无法对其催收。
公安机关收到多家银行的报案,对余某实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律师认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且,余某透支多张信用卡,累积的数额巨大,法院可能会处以2-3年的实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余某向各被害单位返还上述欠款。
律师建议,信用卡的持有者应当及时注意自己的消费透支信息,并且变更联系方式后及时联系发卡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本文由范霆晔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