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经预谋后伙同他人伪造保险事故,并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理赔款合计45240元。具体如下:
被告人李某伙同刘号(另案处理)利用牌号为苏N某、沪C某的车辆,在南桥镇南庄路、五星中心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12900元。
告人李某利用牌号为沪C某、沪C某的车辆,在南桥镇环城南路、南桥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2200元。
被告人李某利用牌号为沪F某、沪A某的车辆,在南桥镇体育场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26650元。
被告人李某利用牌号为沪C某、沪A某的车辆,在南桥镇环城东路、曙光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骗取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3490元。律师
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黄某、沈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登记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保险理赔材料,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确保公司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