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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没有发生的交通事故获得理赔款犯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余某在为客户维修车辆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了一起由被保险人王某的机动车造成的碰擦交通事故,后其采用谎报车辆损失、伪造维修清单、从他人处开具车辆维修发票的方式,并以王某的名义向该机动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24,840元。

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故意伪造一起由被保险人余某的机动车造成的碰擦交通事故,采用谎报车辆损失、伪造维修清单、从他人处开具车辆维修保修发票的方式,骗取机动车所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1,600元。

被告人余某在为客户维修车辆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王某所有机动车投保。伙同他人,故意编造该机动车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骗取该机动车所投保的华泰财险公司保险理赔款59,210元。

被告人余某接公安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于案发后向上述三家保险公司全额退赔保险理赔款。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报案函、报案记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财险赔案流转单、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相关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配件材料清单、机动车维修材料清单、相关发票、车辆保险建议现场报告书、保险索赔申请书、维修收费结算单,相关银行凭证、汇款凭证、收据等书证,证人陈某、俞某、查某的证言,相关照片,案发经过,被告人余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某作为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余某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系自首,且退赔了赃款,对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余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浦刑初字第4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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